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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评选表彰办法

更新时间:2013-04-15 17: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表彰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加强创新型、领军型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以下简称“有突出贡献人才”)是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评选表彰的北京市专业技术人才专项奖励项目。
    第三条 “有突出贡献人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表彰原则上不超过50人。
    第四条 “有突出贡献人才”的评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为做好“有突出贡献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科协组成的“有突出贡献人才”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市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
    第六条 市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组建“有突出贡献人才”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组,负责对参评人选的分组审议和综合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委员根据当年参评人选涉及的专业范围确定。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凡在北京地区工作,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且评选当年1月1日在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均可参加“有突出贡献人才”的评选。
    第八条 “有突出贡献人才”的参评人选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五年内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有突出成就和贡献。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规定参加“有突出贡献人才”的推荐和评选:
    (一)在科学研究(含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取得系统性或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应用成效。
    (二)在工程技术领域(含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环境工程、建筑工程等)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及技术应用和推广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或自主开发新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管理科学、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具有系统性或开创性的研究成果,并在实践中得到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首都经济建设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的研究、开发及产业化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推动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五)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方面做出系统性贡献,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国内公认的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九条 曾获得“有突出贡献人才”称号,在近五年内又取得创新性成果的人员,可推荐参加评选。

第四章 推荐方法及程序

    第十条 “有突出贡献人才”的推荐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合下发通知,进行部署。
    第十一条 “有突出贡献人才”推荐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提名
    1.本市各有关单位(含双管单位),可通过组织遴选或个人自荐,经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后,确定本单位的提名人选,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各区县或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各区县、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本区县、本系统提名人选后,报市委组织部或市委主管部委。
    2.非本市单位(中央在京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等)可根据评选工作的要求,确定本单位的提名人选,按所在区域报至所在区(县)的区(县)委组织部、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
    (二)系统推荐
    1.各区(县)委组织部负责本地区提名人选的汇总和材料调查核实工作,经征求专家意见并报区(县)委研究后,确定本区(县)推荐人选和排序,报市委组织部。
    2.市委各主管部(委)负责本系统提名人选的汇总和材料核实工作,经征求专家意见并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确定本系统推荐人选和排序,报市委组织部。
    3.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提名人选的推荐和推荐材料的调查核实工作,经征求专家意见并报党委(党组)研究后,确定本区域推荐人选和排序,报市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各推荐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交《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候选人推荐书》、评选工作报告、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及相应附件材料。

第五章 评审及表彰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汇总全市推荐人选,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推荐条件的参评人选,提交“有突出贡献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组织召开“有突出贡献人才”评审会。“有突出贡献人才”评审委员会委员按专业学科进行分组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对上报推荐人选进行排序。 市委组织部组织召开由“有突出贡献人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各小组组长和有关领导参加的综合评审会议,对分组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经无记名投票确定拟表彰人选名单。
    第十五条 市委组织部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表彰人选后,由市人事局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公示人选,并在《北京日报》和互联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应署名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或匿名不予受理。在市委组织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拟表彰人选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异议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核查报告。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市人事局报市委、市政府批准表彰。
    第十七条 “有突出贡献人才”获奖者,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五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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