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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工作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3-04-15 17: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首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积极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首都杰出人才奖的决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首都杰出人才奖”是北京市人才奖励的最高奖项。不再评选“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
    第三条  “首都杰出人才奖”一般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表彰5人左右,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
    第四条  “首都杰出人才奖”的评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做好“首都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工作,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科协组成的“首都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
    第六条  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组建“首都杰出人才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组,负责对参评人选的分组审议和综合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委员根据当年参评人选涉及的专业领域确定。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凡在北京地区工作,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均可参加“首都杰出人才奖”的评选。
    第八条  “首都杰出人才奖”的参评人选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得到广泛认可。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首都杰出人才奖”的推荐和评选:
    (一)在国家或北京市科技重大项目中取得了重要创新成果,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在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解决了关键技术难题,作出了主要贡献。
    (三)通过开展创新创业带动了新兴产业、行业发展,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教育、科研、卫生、体育、文化、社会建设等领域,取得了突出成就,社会声望较高。
    (五)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作出了重大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

第四章  推荐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联合下发通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开展参评人选推荐工作。
    第十条  参评人选推荐方式有:归口推荐、“首都杰出人才奖”获得者推荐和个人自荐。
    (一)归口推荐。各区县,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作为归口推荐单位,推荐本地区、本系统、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人选。
    中央在京单位可直接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也可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的区县委组织部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的区县委组织部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二)“首都杰出人才奖”获得者推荐。“首都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可推荐与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符合条件的人选。
    (三)个人自荐。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向评选工作办公室自荐参加评选。
    第十一条  各归口推荐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区域参评人选汇总和材料核实工作,经征求专家意见并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确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区域的推荐人选和排序,报评选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  推荐人选或个人自荐,应按规定提交《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书》、《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登记表》,并报送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个人对推荐书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被推荐的人选对登记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自荐人选对所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评审及表彰

    第十四条  评选工作办公室汇总全市推荐人选,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推荐条件的参评人选,提交“首都杰出人才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五条  召开“首都杰出人才奖”评审会,“首都杰出人才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按专业学科组进行分组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对上报推荐人选进行排序。
    召开由“首都杰出人才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各专业学科组组长参加的综合评审会议,对分组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表彰人选名单。
    第十六条  评选工作办公室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表彰人选后,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人选如有异议,应署名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或匿名不予受理。
    在评选工作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由公示人选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核查报告。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报市委、市政府批准表彰,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印发表彰决定。
    第十八条  “首都杰出人才奖”获得者,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颁发荣誉证书、奖杯,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首都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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